國立清華大學理學院「校長獎學金」選拔施行細則
民國 93 年 8 月 12 日 院行政會議通過
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院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細則依「國立清華大學校長獎學金設置辦法」訂定之。
二、目的:提供高額獎學金,以吸引具研發潛力之優秀學生就讀本院各系所博士班。
三、獎勵對象:博士班一年級學生。
四、獎額:每人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,為期一年。(自入學第一年八月一日起至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)。
五、推薦程序:
1. 由各系所於每年九月十五日前將推薦人選名單及資料送院審議。
2. 原則上每系所各推薦一位,特殊情況由院長協調之。
3. 由理學院獎學金管理委員會議核定獲獎人選後,將名單送請教務處公告。
六、本獎學金將逕行撥入各系所,由各系所自行在獎助學金系統內按月核撥獲獎學生。
七、各系所得視獲獎學生在領獎期間之表現及系所配合款額度,彈性增減獎金,以督促學生持續進步。
八、本細則經院行政會議通過送教務處核備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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