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立清華大學天文研究所碩士學位修讀辦法
(2009年8月以後入學適用)
中華民國90年5月物理系系務會議通過
中華民國96年5月物理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7年12月物理系系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99年10月系所務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100年10月系所務會議修訂
1.
修業年限為1-4年,逾時退學。
2. (1)
必修科目為天文所(ASTR)課程17學分
(2) a.下列四門科目中至少修兩門科目
恆星天文學【ASTR
5100】(3學分)
星系天文學【ASTR
5300】(3學分)
天文觀測【ASTR
6100】(3學分)
天文輻射物理【ASTR
6200】(3學分)
b.下列科目為必修
專題演講【ASTR
5910,5920】(共2學分)
c.
必修科目若在入學前已修過,經課程委員會認可者得免修。
3. (1)
畢業總學分為24學分,以天文所、物理系4字頭以上課程及其他研究所
5
字頭以上天文相關課程為限,但大學部修習期間的4字頭課程,不列為抵免課程。相關課程之認定,由課程委員會開會審核決定,於每學期加選截止前辦理。
(2)畢業之前必須選修論文【ASTR
6910,6920】,但不計入畢業學分。
4.
畢業口試前須在論文指導教授下研究6個月以上,如有特殊情形須經指導教授向所長提出,所長徵詢課程委員會意見後決定。
5.
學生如修二門課(含)以上(不包括論文),累計兩學期修課全都不及格者,予以退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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